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4)
第四十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进入本市水域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和接收台风预警信息,执行全市防御指引,及时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转港避风或者人员上岸等避险措施。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不得违反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强令他人冒险从事水上作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组建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信等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当按照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抢险救援。
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成立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志愿参与台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单位和个人志愿参与台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可以向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安排和调配。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组建专业化的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第四十三条 台风灾害发生后,灾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紧急情况的,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发生。
第四十四条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尽快组织恢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建立台风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救援和灾后复产。
属地政府负责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人员的饮食、住宿、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台风灾害过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交通、民政、农业农村、港口、航道、海事、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或者向社会发布混淆台风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台风灾害预警信息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或者拒不执行人员转移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不按照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采取水上防风避险措施,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从事水上作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和配合人员转移、安置决定而导致需要救援救助的,因救援救助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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