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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4)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区域台风灾害的特点,提升城乡整体防灾减灾标准,科学规划防潮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变配电及输电网、通信基站、堤防、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航道、航标、水闸、应急避难场所、内河防风水域等建设和布局,按照防御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抵御台风灾害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响的地区,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防洪排涝要求。沿海路段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业主,应当设置符合防御风暴潮、暴雨需要的挡水设备。

  住房城乡建设、供电和供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要求制定沿海路段、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的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加强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设施设计图纸、建设规模和设备的型号、数量等存档备案。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开展对挡水设备、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巡查。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大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加强台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台风灾害监测站网,在台风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大型桥梁,机场,码头,车站,剧院,体育场馆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水务、自然资源、海洋、水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行业台风监测预警设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台风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同时报送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一)气象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

  (二)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由海洋预报部门发布;

  (三)洪水预警信息由水文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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