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6)

  在台风危险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封桥封路措施,并向市防台风指挥机构报告。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及时发布解除封桥封路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台风抢险救灾期间,防台风指挥机构可以指挥和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抢险救灾,可以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等。

  抢险救灾结束后,防台风指挥机构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等应当及时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相关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树木的抗风加固或者修剪工作。

  应急救援、通信和电力主管部门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后,发生影响应急救援或者公共安全紧急情形的,有权决定对树木采取修剪、迁移、砍伐等必要措施,并按规定通报防台风指挥机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台风期间,公民,企业经营者,户外广告牌、电力设施和管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物品、设施、设备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地下空间排水、物资储备、树木修剪加固等防台风安全管理责任。

  台风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楼道、大门、电梯等醒目位置张贴有关防台风内容的公告,并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巡检工作,发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或者实际管理人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海岛旅游经营者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应当加强与气象主管机构、水上客运企业的联系,主动获取气象、航运等信息,采取提前撤离海岛游客、安置在岛游客、停止组织游客上岛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十九条 负责海事、港务、渔业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旅游客船、游艇、工程船、渔船等船舶配备台风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并在发布船舶停航规定后,加大现场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规出航船舶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进入本市水域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和接收台风预警信息,执行全市防御指引,及时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转港避风或者人员上岸等避险措施。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