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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修正)
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9/12/5 17:37:08

  (2019年8月30日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间传世铜鼓的保护,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传世铜鼓的保护、利用、管理、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传世铜鼓,是指1949年以前铸造并留存于民间世代传承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铜鼓。
  
  第四条 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将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纳入文化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间传世铜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传世铜鼓的普查、认定、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利用、传承等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民间传世铜鼓普查、认定,形成保护名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为民间传世铜鼓的保护、利用、传承、修复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民间传世铜鼓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民间传世铜鼓的文化宣传、知识普及、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及传承利用等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盗窃、走私、破坏民间传世铜鼓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民间传世铜鼓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盗窃、走私以及破坏民间传世铜鼓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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