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NO:SC13286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实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制。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反间谍安全防范能力,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为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相关信息不宜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不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保密。
第二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遵守反间谍安全防范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协助;
(三)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五)接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一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三)做好涉外工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四)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回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经济金融部门、高等院校、驻外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等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明确负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建立健全涉外、涉密人员国家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组织涉外、涉密人员定期报备有关情况,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员进入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管理制度;
(四)对涉外涉密人员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考试;
(五)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的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畅通12339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平台等渠道,接受公民和组织对间谍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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