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NO:SC13286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实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制。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反间谍安全防范能力,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为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相关信息不宜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不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保密。



第二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