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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3)

  公民和组织发现有关间谍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第十五条 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辖区内反间谍安全防范重大问题;

  (二)组织宣传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组织、领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五)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经费的投入;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分析研究间谍窃密风险,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三)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检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四)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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