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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4)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需要,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网络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网络运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开展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网络的技术检查、检测,指导和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网络运营者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职责。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脱密期内违反规定择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应当配合回访。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分级分类,共同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动员,提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辖区内有重点单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动员工作,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常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普法教育以及相关突出风险、防范常识等内容的普及宣传。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指导行业所属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动员。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刊播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宣教片等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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