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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5)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体系。国家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应当包含国家安全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一)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以适当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二)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归国回访。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1月1日反间谍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大众传播媒介集中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问题隐患的;

  (二)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的;

  (三)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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