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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NO:SC091683)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活动及其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或者进行日常宗教生活不得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秩序。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参与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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