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12)
(二)非法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擅自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第七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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