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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8)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骗取财物等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
  
第七章 宗教出版物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出版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出具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不得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
  
第八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合法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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