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16)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