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NO:SC081263)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 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