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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4)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隧洞、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以及生态湿地、景观、绿道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态要求,并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灌区内的世界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园林)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六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灌区水环境保护。禁止在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利用水库、渠道水域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征求有管理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灌区工程管理制度,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调度与供水



  第二十九条 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供水、防汛要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并对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的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调度进行监督,保障灌区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用水需要。

  第三十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时,凡涉及到灌区水源、用水管理或者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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