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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5)
  第三十一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并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平原灌区、丘陵灌区用水需求。

  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旅游等用水,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需要。

  丘陵灌区以夏季、秋季引水囤蓄为主,其他时段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来水情况进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 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户所报的用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会议商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用水实行统一调度。

  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应当征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者量水设施,并按规范进行观测和资料整编。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

  第三十六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旱情严重时,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应急供水和限制用水措施。

  
第五章 用水与节水



  第三十七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制度,积极推行合同制供水。所有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费。

  第三十八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成本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分级核定。

  第三十九条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应当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装置,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取水能力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应当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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