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2)
第九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会议统一安排,妥善保管会议文件等资料,未经公开的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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