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NO:SC081235)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传承发展川派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宣传工作机制,加大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四川省中医药宣传日。
中医药常识应当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和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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