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3)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医临床医师均应当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创新中医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促进中西医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名中医(药)专家的培养工作,培养和引进知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带头人。鼓励名中医(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

  师承教育继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中医专业学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技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中医药理论、临床技术、中医中药标准和规范、中药新药的研究,以及中医药在预防保健、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应用研究,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传承工作,整理、出版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诊治经验文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搜集、整理、研究、保护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等。加强对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的药理研究和使用情况总结。支持按照中医药传统工艺技术生产中药制剂,支持研发以经典名方、民间验方为基础的中药新药。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中医药民间验方目录。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药理研究和使用情况总结,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支持中药配方颗粒等中药饮片的研究、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加强传统疗法、传统中药炮制工艺技术及老药工经验。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推进中西医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协同创新。

  鼓励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形成具有中医特点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提升中西医结合治疗效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名中医、中医药重点学(专)科和中医等级医院等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审。

  开展下列评审、评价、鉴定活动,应当成立有中医药专家参加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的专门组织: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具有传统川派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支持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

  (二)推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

  (三)鼓励中医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中医中药国际标准制定;

  (四)其他中医药交流传播方式。



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

  (二)提出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审议促进中医药发展重大决策;

  (三)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中医药发展工作;

  (四)其他与发展中医药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预算。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建立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四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