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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条例(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川产道地中药材产区环境保护,扶持川产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鼓励川产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和保护区域中药材知名品牌。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利用药食同源的川产道地中药材开展药膳、食疗的研究、开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推动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初加工、包装、仓储和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建设标准化和现代化的中药生产工艺、流程,运用现代质量控制技术,提高中药饮片、中成药质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以及使用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来源去向追溯制度,规范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依法批准后,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中医药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中医药人才发展,培养中医药基础、临床、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医药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鼓励按照传统中医药理论和传统工艺技术,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三十条 实行中医药教育的全行业管理。申请开办中医学历教育,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

  完善中医药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医临床医师均应当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中医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创新中医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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