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6)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具有传统川派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支持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
(二)推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
(三)鼓励中医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中医中药国际标准制定;
(四)其他中医药交流传播方式。
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
(二)提出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审议促进中医药发展重大决策;
(三)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中医药发展工作;
(四)其他与发展中医药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预算。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建立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四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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