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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NO:SC1328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平安和谐与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条 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四)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第六条 承担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制度和必要条件,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纠纷多元化解有关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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