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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NO:SC13284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前款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自觉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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