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二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

  对拟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信息,并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省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古树名木认定规范,组织建立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和专家库,统一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名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