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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

2.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别和范围。

3.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唯论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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