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公告(10)
本条例所称装修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者废弃物,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砂浆、涂料、油漆等。
第六十一条 船舶及海上作业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职责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三条 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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