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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公告(6)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废渣、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处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数据;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其中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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