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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公告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实现多卡合一、一卡通用,推动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中的民生待遇补贴发放以及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服务、证明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鼓励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公安、旅游文化、财政、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规划和服务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推进,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分阶段、分领域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本省户籍人员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

  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人员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申领并应用电子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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