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1号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完善扶持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第六条农业机械化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鼓励用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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