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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1号(2)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持措施。

第九条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应当统筹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持续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

第十条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田基础条件整治方面的标准应当满足宜机化要求。

第十一条积极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十二条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试验与示范等活动,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鼓励发展智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装备,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和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品目,并定期调整。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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