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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3号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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