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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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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14-11-11)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11-5-23)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08-6-7)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8-5-1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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