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三、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被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金融企业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
四、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五、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方为境外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被增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六、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被增资企业原股东参与增资,且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
(二)国有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三)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金融企业的。
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拟增资金额及用途,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以及增资终止的条件等事项。
八、以下情形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有金融企业因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各投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
(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由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其他单位参与增资的;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九、以下情形经集团(控股)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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