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0月30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9年12月10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主自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
(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