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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10)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等事项予以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成本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业主委员会同意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十五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决定后签订变更协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同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查验,履行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移交、退出。
第四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自行管理。自行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由管理规约作出约定。
实行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及场所应当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电梯、消防、电子监控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养护。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二)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等;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绿地、共用屋顶等物业共用部位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和房屋外观等;
(五)违反垃圾管理规定投放垃圾或者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等;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畜禽等动物;
(七)擅自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
(八)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擅自建设、接驳给排水系统;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种植有毒有害植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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