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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15)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使用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
(四)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五)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六)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供物业服务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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