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8号)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日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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