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7号)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日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章 养 护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管护、文化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村规民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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