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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7号)(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和研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宣传;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开展对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宣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大树。

  单位和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享有一定期限的标注权、署名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大树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

  资源普查后形成的古树名木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大树名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大树名录应当包含古树名木大树所在地,植物学名,中文科、属、种名,编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的日常监测,对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古树名木大树,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情况特殊或者认定难度较大的,可以聘请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从古树名木大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古树名木大树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大树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植物、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人文、地质、地理等领域的专家。

  第十五条 经论证符合认定标准的古树名木大树应当由古树名木大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认定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大树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古树名木大树进行登记造册、编号、拍照、定位,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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