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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

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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