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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3)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

(一)店面整洁有序,店面招牌按照规定设置,无店外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

(二)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积水、污渍,无乱涂乱画、喷涂小广告等行为;

(三)门前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无在树木上拴挂物品、倚树盖房搭棚等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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