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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


(2019年4月26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实施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市场公平。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三)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审查,核发相关营运证件;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

(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七)组织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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