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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2)

(八)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

(九)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及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十)按照应急预案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处置;

(十一)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新增巡游车车辆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车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的,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停车场地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票据、安全技术、调度、驾驶、车辆、服务质量等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范围内的经营者,应当有50台以上的巡游车。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三)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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