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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5)

第二十四条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时,不得拒载。

巡游车上路行驶或者停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待租时,属于从事营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营运时应当正确使用计价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按期检定和经常性查验;

(二)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三)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四)计价器出现故障,立即停止营运,及时送交有资质的机构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

(五)车辆上路营运无人乘坐和待租时,要竖立空车标志牌,有人乘坐时放下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接入平台的车辆按规定喷涂或者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七)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八)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九)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学习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十)依法投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十一)不得组织或者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二)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三)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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