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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6)

(十四)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三)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四)按照网络平台规划路线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者甩客;

(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坐客运出租汽车;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洒物品,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租乘客运出租汽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合理的运输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不按核定运价收费的;

(二)不给付发票的;

(三)由于驾驶员的原因中断运送服务的;

(四)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进入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沿路招揽乘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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