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9)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至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三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证件或者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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