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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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