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为非法敛财、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宗教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六十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