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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3号(5)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一)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二)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建成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禁止未经冲洗的施工车辆上路行驶;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采取下列防风抑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禁止未经清洗的车辆上路;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堆场露天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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