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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