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6日四届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安疆
2019年12月13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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