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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6日四届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安疆

   2019年12月13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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